优先债权具体包括哪些?
2025-05-21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优先债权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债权主要涵盖以下几种类型:
1.担保物权: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权或者留置权时,在该特定财产范围内,债权人对该财产的变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建设工程,在发包人未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情况下,可以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产生的破产费用及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发生的必要支出,也属于一种特殊的优先债权,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应首先得到清偿。
4.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因提供劳务而应得但尚未支付的工资、奖金以及相关福利待遇,在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具有优先偿还的地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权人会议在破产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
在破产过程中,债权人会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为所有已知的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平台来讨论并决定与债务人财产管理、分配等相关的重大事项。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们可以共同审议和表决关于破产程序的关键决策,比如是否接受或拒绝债务重组计划、选择和监督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的工作、以及对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等。这有助于确保破产过程公开透明,并且能够公平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以上便是关于“优先债权具体包括哪些”的简要介绍及其背后的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各类优先债权的确切范围和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