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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期间质物损毁谁担责?

2025-05-21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质押期间质物损毁谁担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质押关系中,质权人在占有质物期间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这意味着质权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质物受到损害或丢失。但是,《民法典》同时也指出,如果质物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自然损耗或者其他非质权人过错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质权人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判断哪一方需要对质物的损毁负责时,关键在于查明质物损毁的具体原因以及质权人在保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在债务关系中,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是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实际上是代替债务人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从而使得债务人免除了相应的债务负担。基于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责任之后,应当获得从债务人处得到补偿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质押期间质物损毁的责任归属问题,主要取决于质物损毁的具体原因及质权人在保管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事先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以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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